(2016)苏0602执2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桑树美与王玉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树美,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2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桑树美。被执行人:王玉梅。申请执行人桑树美与被执行人王玉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0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玉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桑树美劳务费用人民币2900元及赔偿申请执行人桑树美损失费用人民币218.62元。被执行人王玉梅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7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玉梅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梅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606.4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余款人民币556.4元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玉梅名下有座落于南通市东昇花园24幢402室及车库南12室不动产,本院依法轮候进行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王玉梅名下无其他财产。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梅因涉案较多,现已下落不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玉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302.2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外及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风华审 判 员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济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