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潘立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31号罪犯潘立光,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大学本科,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立光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分别返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泉州市商业银行圣湖支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立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又因漏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立光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前罪所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8万元,返还被害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7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潘立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立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六分,二0一四年、二0一五年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及退赃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潘立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其应退赃款数额特别巨大,却不积极退缴,本院综合考虑其犯数罪、财产刑履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等因素,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立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