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熊某某、丁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熊某某,丁某,甘某某,丁仙某,丁正某,崇阳县白霓镇余耕村三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809号原告:程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被告:丁某,男。被告:甘某某,男。被告:丁仙某,男。被告:丁正某,男。被告:崇阳县白霓镇余耕村三组。主要负责人:卢大章,组长。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丁某、甘某某、丁仙某、丁正某、崇阳县白霓镇余耕村三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志雄人民陪审员 王 蓓人民陪审员 蔡阳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小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