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5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王明印、天津市北辰区辰达福顺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印,天津市北辰区辰达福顺便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5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印,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辰达福顺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农产品批发市场A327。经营者:李均果,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王明印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辰达福顺便利店(以下简称辰达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明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被上诉人辰达便利店的经营者李均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明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王明印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诉争标的物未被一担粮公司和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作为销售者对其所出售的食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举证责任;二、上诉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根据本案诉争标的物的价格,无法认定上诉人在购买时已经知道是假酒的事实;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为造成损害,消费者即可以请求赔偿,并不以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为前提;五、被上诉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假酒会导致假酒再次流向市场。辰达便利店辩称,上诉人王明印在本案中购买的酒是其自己验的货,说没有问题才拉走的,被上诉人只是帮忙订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明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辰达便利店退还购货款25000元,并依法赔偿王明印1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王明印到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市场A327号辰达便利店与李均果达成口头买卖200箱“一担粮”酒的协议,每箱酒的价格为125元。1月22日上午王明印到辰达便利店给付李均果10000元现金后将90箱“一担粮”酒拉走。次日,王明印收到110箱“一担粮”酒后将15000元货款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汇入李均果丈夫王宁敏的银行卡内。同月24日王明印向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下简称河东分局)报警称其购买到了假酒,该局春华派出所当日为王明印出具了《受案回执》。次查,一担粮公司受王明印的委托对规格为“480ML﹨42%VOL(1×12瓶)箱”的200箱“一担粮”酒进行真假鉴定后出具的《鉴定证明书》上写有:“鉴定结论:1、包装箱不同。2、瓶标贴不同,假酒为手贴标。3、酒水口感不同。经鉴定为假冒一担粮注册商标产品。鉴定人:刘涛,2015年3月12日”。再查,2015年3月27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为王明印出具《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该告知书上写有:“王明印:经审查,关于你于2015年3月11日投诉的从李均果处购买的“一担粮”牌二锅头白酒为侵权商品一事,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第(二)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所)决定终止调解。(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五)其他应当终止的”。另查,2016年6月20日,一担粮公司为一审法院出具的《证明》上写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我公司委托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担粮牌二锅头白酒规格:42%VOL,480ML(1×12瓶)市场销售价格180元/箱,出厂价格126元/箱”。一审法院认为,王明印与辰达便利店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王明印向辰达便利店支付了货款,辰达便利店给王明印出具了购货单据并将货物交付王明印,据此,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庭审中辰达便利店提出王明印购买的“一担粮”酒不是在其店里拿的,是王明印让辰达便利店联系卖酒的,王明印与卖酒的见面后亲自验的货,与辰达便利店没有关系。酒不是辰达便利店的,不同意退还王明印的货款,也不同意赔偿。而王明印提供的辰达便利店为其出具的购物单据上所记载的货物与本案诉争标的物的规格、数量、价格完全相同,辰达便利店亦承认收取了王明印相应的货款。辰达便利店既无证据证实其向王明印出售的“一担粮”牌二锅头白酒非为本案诉争标的物,亦无证据证实王明印存在从其他渠道购买本案诉争标的物的可能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认定辰达便利店向王明印出售了本案的诉争标的物,对辰达便利店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辰达便利店作为“一担粮”酒的经营者,应当熟悉该酒的进货渠道及市场价格,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该酒的合法来源,故其以低于“一担粮”酒的出厂价格向王明印出售该酒时应视为辰达便利店知道该酒系假冒商品。虽然王明印有权作为消费者主张辰达便利店退赔货款并请求支付赔偿金。但王明印本意是将从辰达便利店所购的“一担粮”酒作为礼品在春节期间用于向客户送礼,其购买目的并非用于自身消费,而是包含有获取未知利益的目的,具有一定的营利目的,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本案的诉争标的物并未被“一担粮”酒生产企业和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则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庭审中,王明印诉称其在辰达便利店购买的“一担粮”酒的价格是125元每箱,比在其他处购买该酒每箱便宜几十元。由此可知王明印在向辰达便利店购买此酒时也应当已经知道了该酒的价格低于“一担粮”酒的出厂价格。结合本案相关证据,王明印诉称其不知辰达便利店出售的酒为假酒,其是在品尝后才发现是假酒的事实不合逻辑,难以成立。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未承认双方在买卖“一担粮”酒时知道该酒为假冒的“一担粮”酒,但双方对以低于“一担粮”酒的出厂价格进行买卖交易的事实均不否认。因河东分局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对上述买卖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买卖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该买卖行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责任。鉴于王明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双方因该买卖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综上,因本案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辰达福顺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明印货款25000元,原告王明印在收到货款的同时将其于2015年1月22日、23日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辰达福顺便利店购买的200箱“一担粮”牌二锅头白酒退还给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辰达福顺便利店;二、驳回原告王明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原告王明印负担1430元,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辰达福顺便利店负担143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王明印是否符合消费者的身份。上诉人王明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但食品消费关系中的主体是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本案中上诉人王明印从被上诉人辰达便利店购买200箱“一担粮”酒作为礼品在春节期间用于公司客户送礼及过年送亲朋好友,并非为其生活需要购买,不符合消费者的特征,故本案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王明印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00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明印不同意返还涉诉白酒的上诉理由亦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王明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上诉人王明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吉堂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