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韩世强申请执行蒋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世强,蒋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韩世强,男,1974年06月11日,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蒋春勇,男,1975年05月04日,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韩世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智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