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甄艳华与穆棱镇腰岭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艳华,穆棱市穆棱镇腰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207号原告甄艳华,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被告穆棱市穆棱镇腰岭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表人陈淑文,男,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甄艳华与被告穆棱市穆棱镇腰岭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甄艳华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穆棱市穆棱镇腰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甄艳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甄艳华负担。审判员 高克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