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申4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浩明、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梁国玲、李丽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浩明,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梁国玲,李丽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7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浩明,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石板村。法定代表人:黄浩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解富,广东万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国玲,女,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丽仪,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再审申请人黄浩明、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腾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国玲、李丽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浩明、黄腾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将当事人应收的判决书寄给代理律师违背情理,二审法院以律师所签收的时间9月9日认定为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的时间,并以此时间为起算点认定黄浩明超过上诉期,从而不受理黄浩明的上诉,程序违法。(二)涉案借款协议书的保证人是清远市远东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但一、二审法院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就直接判决,程序违法。(三)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数额有错,不认定申请人的还款事实不公,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三)黄浩明是否提出反诉,不能成为支持被申请人诉请还款1000万元的理由,本案被申请人的诉请,依事实和法律均��应得到支持。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黄浩明与梁国玲、李丽仪之间存在借款关系。2012年8月13日,黄某锐荣与梁国玲签订《股份转让合同》,黄锐荣将持有清远嘉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东公司)100%的股份以1000000元转让给梁国玲。2012年8月16日,黄某锐荣、梁国玲、黄浩明、黄腾峡公司等几方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由梁国玲负责清偿嘉东公司在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之本息(其中借款本金为25000000元),同意终止原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的《合作开发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其中第三条明确约定:梁国玲取得嘉东公司100%的股权享有的权利。全面接管嘉东公司位于桥北路的嘉东商业大厦资产,黄浩明和黄腾峡公司负责将黄腾峡公司开发的第一期别墅项目中价值10000000元人民币的别墅交付给梁国玲。交付期限:2013年12月30日前,别墅价格按交付时实际市场价计算,别墅价值与此10000000元如存在差额,多退少补。如超期3个月黄浩明和黄腾峡公司仍不能交付别墅,梁国玲有权向黄浩明和黄腾峡公司要求还款10000000元及利息。协议签订后,梁国玲代嘉东公司归还了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25000000元,梁国玲变更为嘉东公司的股东,但黄腾峡公司并没有将协议中约定的别墅交付给梁国玲。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根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判决黄浩明和黄腾峡公司向梁国玲偿还10000000元本息,并明确因黄浩明在本案中没有反诉,其所主张梁国玲迟延履行致其的损失,本案中不宜作出处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通过EMS邮寄向黄浩明的委托代理人许解富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许解��的同住成年亲属在2015年9月9日签收该邮件。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黄浩明于2015年9月22日提交上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十五日上诉期限,并因此不予受理黄浩明的上诉并无不当。虽然远东公司曾对2009年4月2日借款提供担保,但梁国玲并未在该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远东公司主张权利,且在此之后,梁国玲与黄浩明及黄腾峡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时,远东公司均没有作为保证人出现,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远东公司没有参加本案诉讼,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情形亦无不当。黄浩明、黄腾峡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黄浩明、黄腾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浩明、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晓清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