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文泽与周文忠、周群、刘文娟、赖长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泽,周文忠,周群,刘文娟,赖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泽,男,193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昌县。委托代理人刘明栋,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昌县。被执行人周文忠,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顺昌县。被执行人周群,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顺昌县。被执行人刘文娟,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顺昌县。被执行人赖长秀(系周文忠之妻),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顺昌县。刘文泽申请执行周文忠、周群、刘文娟、赖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文忠、周群、刘文娟、赖长秀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查知被执行人周群名下有位于顺昌县双溪城南中路棋盘厂巷XX号1层、2层、6层的房产,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查封了该处房产。被执行人周文忠、周群、刘文娟、赖长秀在银行虽有存款信息,但账户余额不足,不足支付申请执行标的,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文忠、刘文娟、赖长秀在银行的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林权等登记部门无信息登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文泽同意被执行人在相应时间内自行履行义务,且同意暂不对查封房产进行处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按协议的约定因履行期限未到,目前无法履行到位,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雪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