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小双与朱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双,朱俊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4民初519号原告李小双,女,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朱俊学,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李小双与被告朱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俊学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9日,被告骗取原告信任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时,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2016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在五日内偿还。到期后,被告仍未能归还,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朱俊学未答辩。原告李小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11月29日,被告朱俊学向原告李小双借款5000元,未约定借期和利息,亦未出具借条。2016年2月18日,原告李小双找到被告朱俊学讨要借款。被告朱俊学为原告李小双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2月22日还清,逾期不还按照银行定期利息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朱俊学仍未能还款,原告起诉到本院要求被告朱俊学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法律规定,从2013年11月29日计算到还款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朱俊学向原告李小双借款5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朱俊学应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李小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22日,但是对于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仅约定按照法定规定计算逾期利息。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2月22日起开始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俊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双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俊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正威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