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中和与被执行人赵君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中和,赵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姚中和,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君财,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生,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姚中和与被执行人赵君财债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323执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