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祥辉与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祥辉,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民初2195号原告:谢祥辉,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水,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厦门市海沧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被告: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排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1256D。法定代表人:李振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能,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祥辉与被告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船重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祥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水,被告厦船重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祥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厦船重工向谢祥辉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11102.21元(7056.75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1.5×182.5小时);2、厦船重工向谢祥辉支付周末加班工资15669.10元(7056.75元/月÷21.75天/月×2×28天-2500元);3、厦船重工向谢祥辉支付2015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73.34元(7056.75元/月÷21.75天/月×3-100元);4、厦船重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谢祥辉于2014年11月12日进入厦船重工担任技术员工作,并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7056.75元(不包含加班工资)。2016年4月12日,谢祥辉从厦船重工离职。谢祥辉根据公司安排打卡上下班,自入职起,几乎每周都需要加班,并从2015年3月起,几乎每周仅休息一天,而且每个周末��要求加班,甚至2015年6月份平均加班时长达62.5小时,而厦船重工却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厦船重工拖欠加班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谢祥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厦船重工辩称,其与谢祥辉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为1320元(即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厦船重工的技术中心实行市场化管理与绩效考核,以任务和市场为导向,实行多劳多得,工作成果及成本按市场方式结算。设计部门的奖金量化到每份图纸,按图纸设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进行绩效考核。包括谢祥辉在内的该中心技术人员劳动报酬均据此确定和支付。该技术中心除有安排值班外,并未安排任何人员进行加班。谢祥辉所应获得的包括因值班而产生的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劳动报酬,厦船重工均已支付,不存在拖欠的事实。因此,即便谢祥辉为确保完成本职工作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也不应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厦船重工已经向其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综上,厦船重工并未安排谢祥辉加班,谢祥辉也未能对其主张的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因此谢祥辉主张厦船重工应向其支付2014年11月12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7644.65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2日,谢祥辉与厦船重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谢祥辉工作岗位为技术人员,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厦船重工对谢祥辉所在岗位���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工资标准采取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月工资为1320元,适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320元,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1320元,且不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厦船重工于每月12日支付谢祥辉上个月工资。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厦船重工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培训协议、安全制度、薪酬制度、劳动纪律制度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本合同条款等同。2014年11月12日,谢祥辉在《上岗前培训记录表》上签字,表明其已阅读学习《考勤管理规定》等公司制度,且已熟悉并能严格遵守以上规章制度。厦船重工施行的《考勤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员工应自觉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加班需履行报批程序。员工按规定进行加班的,各部门可根据任务量在当年内适当安排补休。2015年2月,厦船重工技术中心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2月6日起,除综合科外全体科员每月每人周六加班不少于3次全天,部门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加班工资发放给科员,在次月发放加班工资。2015年10月20日,厦船重工技术中心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10月31日起除综合科外全体科员每月每人周六加班不少于3次全天,部门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加班工资发放给科员,在次月发放加班工资。……请各课长做好科员加班登记和管理,各科员遵照落实。谢祥辉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周末加班28天,其中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周末加班10天,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包括2015年10月3日内周末加班18天。登记有谢祥辉周末加班情况的《周末值班登记表》均有课长签字。此期间的加班工资,厦船重工均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并于次月发放,其中谢祥辉2015年3月7日、2015年3月14日两天的加班工资,厦船重工未按上述数额及方式支付。谢祥辉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部门奖金、加班工资、午餐补贴、交船奖等项目。谢祥辉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的工资明细表载明,其每个月工资中的部门奖金系浮动不固定的。厦船重工技术中心《内部绩效考核细则》载明:适用技术中心的全体设计人员,……根据生产设计图纸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技术中心模拟市场化的费用分配原则,确定每份图纸设计奖金,根据需要还可以对其下的各道工序分别设置设计奖金。将每份图纸和每道工序的设计费分为工作量费和进度费,各占总奖金的80%和20%。2016年4月13日,谢祥辉与厦船重工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4月27日,谢祥辉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沧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厦船重工支付谢祥辉2014年11月12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33524.35元。2016年6月8日,海沧仲裁委作���厦海劳仲案(2016)22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谢祥辉的申请请求。谢祥辉于2016年6月22日签收《裁决书》后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谢祥辉提供的《劳动合同》、周末值班登记表、通知、《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厦船重工提供的工资清单、《行政许可决定书》、《上岗前培训记录表》、《考勤管理规定》、《技术中心内部绩效考核细则》以及当事人陈述、法庭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谢祥辉在2014年11月26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的工作日是否存在加班情况。谢祥辉提供其在该期间的考勤记录,拟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况。首先,谢祥辉已经学习并知晓的《考勤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加班需履行报批程序”,且从厦船重工技术中心于2015年2月、2015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周末加班的通知及周末值班登记表可知,公司要求员工进行加班会采取事前通知、登记加班情况等措施,因此本院认为谢祥辉仅提供考勤记录,未提供加班申请、审批或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加班登记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厦船重工在2014年11月26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的工作日曾要求谢祥辉加班。其次,根据谢祥辉的工资清单可知,其每个月均领取部门奖金且奖金系浮动不固定的,谢祥辉对其工资及奖金均无异议,而厦船重工提供的《技术中心内部绩效考核细则》亦规定“将每份图纸和每道工序的设计费分为工作量费和进度费,各占总奖金的80%和20%”,即厦船重工是根据员工的工作量及完成量计发奖金,其规定的奖金计发规则与谢祥辉工资中部门奖金的浮动情况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技术中心内部绩效考核细则》予以采信,并认定谢祥辉领取的工资���金与其完成的工作量相关。在此情况下,按谢祥辉所称其存在工作日加班的情形,厦船重工也已根据谢祥辉加班时完成的工作量向其计发了奖金,即谢祥辉在工作日加班的工资已经领取,现谢祥辉又要求厦船重工支付该加班工资,属重复领取工资,不合理。综上,本院对谢祥辉要求厦船重工支付2014年11月26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11102.21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谢祥辉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周末加班28天,其中包括2015年10月3日加班。厦船重工应根据谢祥辉的加班情况支付加班工资。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1320元,亦不得低于当年度厦门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自2014年8月1日起,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每月,则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计算谢祥辉加班工��的日工资标准为60.7元(1320元/月÷21.75天/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上述期间谢祥辉周末加班共计10天,其加班工资应为1214元(60.7元/天×2×10天),厦船重工按每天100元的标准已支付800元加班工资(未支付2015年3月7日、2015年3月14日的加班工资),其还应向谢祥辉支付414元加班工资。(2)自2015年7月1日起,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则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计算谢祥辉加班工资的日工资标准为68.97元(1500元/月÷21.75天/月),上述期间谢祥辉周末加班共计17天(不包括2015年10月3日在内),其加班工资应为2344.98元(68.97元/天×2×17天),厦船重工按每天100元的标准已支付1700元加班工资,其还应向谢祥辉支付644.98元加班工资。综上,厦船重工应向谢祥辉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周末加班工资1058.98元。(3)谢祥辉于2015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厦船重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不上班也带薪,存在加班情况的则应当再支付200%的日工资。厦船重工已经向谢祥辉发放了2015年10月的工资,又向其发放当天的加班工资100元,故厦船重工还应向谢祥辉支付2015年10月3日的加班工资37.94元(68.97元/天×2×1天-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船舶重工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祥辉支付周末加班工资1058.98元;二、被告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祥辉支付2015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7.94元;三、驳回原告谢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惠美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