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于永利与郝福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利,郝福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6732号原告:于永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诗。被告:郝福寨。委托代理人:田勇。原告于永利与被告郝福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陈月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在西藏办理一宗刑事案件时认识被告,被告得知案件涉及珍稀动物制品价值的司法鉴定时,表示其与昆明动物研究所有关系,可以推荐到该所鉴定,被告可以协调一个好的鉴定结果。随后被告提出需要5万元费用。原告为了办好案件,于6月3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被告收款后不久,表示因故无法安排委托鉴定。被告辩称,2015年5月,原告就办理的一宗刑事案件与被告商量,请被告出主意并支付了5万元的劳务费,这是被告应得的报酬,不是当得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双方曾就一宗案件的鉴定事宜进行沟通。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摘录如下:“有一事能否帮��忙,一案经鉴定两幅完整豹骨架价值62万元,找我但未答应,因没底,能否问下内行朋友鉴定在行业内拉底有无希望,这决定我是否收该案”、“价值降低得了吗?”、“中科院回复可以想办法做到10万元以内”、“我星期一办委托手续,复印案卷,可能珍贵动物制品还有大的变化,到时我会给你准确信息,也许会更好做些。”、“该案照作吗?”、“可以接”、“郝总,最后确认下,豹的一整个胸腔骨,均重250g的豹头骨骨骼8个,每个都是导致死亡的主要部分,有把握鉴定在10万元以内?”、“知、好”、“招商银行可以?我的卡号:郝福寨4682036559833786,深圳时代广场支行”、“郝总,请查5万元是否收到”、“刚刚收到”、“做,但可能不一定能达到上次讲的10万元或以下”、“大概数字?”、“20万元左右可以?”、“郝总,我今天彻底和当事人闹翻了,我得尽���还钱给他,且当时我们也是这样讲的,明天周末,请尽快帮我寄钱”。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2015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4682036559833786银行账号转账支付了5万元。庭审中,被告称其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就是和原告在一起为其出主意并建议原告找一家权威的机构咨询。以上事实,有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确认,但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事项与双方的有关陈述相符,且其中涉及的银行账号与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的账号一致,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其为原告出了主意,收取原告5万元是其应得的报酬,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原告办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事项,故不予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被告应向原告返还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福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于永利5万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窦 康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