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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开德与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开德,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罗开德,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勇,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开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彭劳仲委案字〔2016〕第001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泽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