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贾忠民与李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忠民,李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忠民,男。被执行人李绪文,男。贾忠民与李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告李绪文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还清借原告贾忠民的借款207000元,逾期未还款,被告李绪文承担从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被告李绪文自愿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利息20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绪文银行存款21422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