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蔡泽鑫与陈楠、范晓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泽鑫,陈楠,范晓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蔡泽鑫。委托代理人:王文龙,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楠。被执行人:范晓满(陈楠之妻)。本院在执行蔡泽鑫与陈楠、范晓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陈楠、范晓满银行存款7401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蔡明义审判员 沈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