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宏利、窦玉凤、周文、马凤芹、李旺、孙淑侠、孟继江、赵丽娜、于瑞和、郭秀芹、杨建国、陈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宏利,窦玉凤,周文,马凤芹,李旺,孙淑侠,孟继江,赵丽娜,于瑞和,郭秀芹,杨建国,陈凤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554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刘克民,孟家院信用社主任。被告陈宏利被告窦玉凤被告周文被告马凤芹被告李旺被告孙淑侠被告孟继江被告赵丽娜被告于瑞和被告郭秀芹被告杨建国被告陈凤荣本院审理的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宏利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00元,保全费人民币4,770.00元,合计人民币7,295.00元,由被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