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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童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童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691号原告:张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欢,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志明。原告张俊峰与被告童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俊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张俊峰负担。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