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童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童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691号原告:张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欢,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志明。原告张俊峰与被告童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俊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张俊峰负担。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