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终8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同聚丰熏肉酥饼饭庄等上诉北京市建新化工原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同聚丰熏肉酥饼饭庄,北京祥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北京市建新化工原料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同聚丰熏肉酥饼饭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小红庙**号楼下平房。经营者:王学良,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祥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小红庙11号楼下平房。法定代表人:刘德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建新化工原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小红庙11号楼甲11号。法定代表人:姬文忠,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生,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同聚丰熏肉酥饼饭庄、北京祥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建新化工原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祥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北京同聚丰熏肉酥饼饭庄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同聚丰熏肉酥饼饭庄、北京祥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同聚丰熏肉酥饼饭庄、北京祥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北京同聚丰熏肉酥饼饭庄、北京祥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白 松审 判 员  曹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若净书 记 员  康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