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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小狗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治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治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狗,男,1955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治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负责人李梦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伯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张小狗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治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乡政府出面调解,申请执行人张小狗已从村委领取到占地补偿款6468元。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