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8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唯沃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军楼、中联诺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唯沃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军楼,中联诺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8399号原告深圳市唯沃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大冲商务中心A座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850359。法定代表人史晓玉。委托代理人陈文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军楼。被告中联诺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2号楼三层2350室。法定代表人吕春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后,原告尚未缴纳本案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因已申请撤回起诉故不再缴纳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唯沃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 判 长 朱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玉红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祖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