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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恒慧铸材有限公司与青岛汇达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恒慧铸材有限公司,青岛汇达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慧铸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洪滩社区(居委会西700米)。组织机构代码:67176064-1。法定代表人王恒慧,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汇达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演礼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9753646-9。法定代表人秦世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慧铸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汇达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洪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