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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桂英与杨泽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英,杨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马桂英,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泽宁,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桂英与被执行人杨泽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泽宁名下有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泽宁银行存款202900元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乔随学执 行 员  侯国庆人民陪审员  李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