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廖萍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萍,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民初2516号原告:廖萍,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淮南移动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海军,男,1986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廖萍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8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王海军借原告廖萍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逾期未还款;2015年12月8日,被告王海军借原告廖萍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逾期未还款;2015年12月19日,被告王海军借原告廖萍人民币5000元,借款期限10天,逾期未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王海军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1日、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19日,被告王海军以开店做生意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廖萍借款共计85000元,逾期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2份、欠条1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海军向原告廖萍借款85000元有借条在卷佐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海军偿还借款85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廖萍借款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王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