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执民字第38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新源针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新源针织品有限公司,郭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3824-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172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燕燕,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宁波新源针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696790-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轻纺城主八区11-10号。法定代表人:郭福泉,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福泉,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新源针织品有限公司、郭福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卖被执行人郭福泉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19号(4-2)(4-3)室的房地产。同年10月10日10时21分,买受人夏燕(公民身份号码为)以9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福泉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19号(4-2)(4-3)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郭福泉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19号(4-2)(4-3)室的房地产【包括固定装修装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05)第16677号,地号为3-02-005-0043】及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夏燕。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夏燕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夏燕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