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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湘潭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政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政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136号原告:湘潭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滴水埠街道竹埠港新材料工业园办公楼1楼(岳塘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黄海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公馆3楼。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政良,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湘潭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政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湘潭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湘潭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