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定民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张某甲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0元,其他诉讼费10200元,保全费31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张某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被执行人张某乙在其开始发放退休金时,将其退休工资卡交至本院,用于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直至兑现全部本金43万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全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