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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陆振与王正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振,王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振。被执行人:王正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振与被执行人王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正清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坞新村十二区17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201室向第三人设定抵押权),2016年9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正清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小型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未能实际控制)。除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