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卫继东与黄新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继东,黄新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061号原告:卫继东,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黄新旗,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卫继东与被告黄新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