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2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记,王永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永记,男,1966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永法,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