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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吕金海与辉县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海,辉县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905号申请人吕金海,男,195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同乐巷新乐。被执行人辉县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99178-3,住所地辉县市新建街路北。法定代表人张素青,该公司董事长吕金海申请执行辉县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金海依据生效的(2014)辉证民字第100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0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证民字第1003号债权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审 判 员  朱新昌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