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35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