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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廖云霞与刘冬冬、广州市深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367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深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云霞,刘冬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深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黄继豪,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坚,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云霞,住湖北省恩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冬,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广州市深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云霞、刘冬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埔公司以已与廖云霞、刘冬冬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深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深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8元,减半收取350.0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深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粤海审判员  曹佑平审判员  闫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吴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