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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熊大伟与宿州市埇桥区大营晓红烟花爆竹经营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大伟,宿州市埇桥区大营晓红烟花爆竹经营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127号申请人:熊大伟,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营晓红烟花爆竹经营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302执31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