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彭晓冬与张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冬,张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996号原告:彭晓冬,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兵,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戈,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冬诉被告张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晓冬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含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晓冬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