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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达巴拉干与巴德日拉图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巴拉干,巴德日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达巴拉干,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巴德日拉图,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达巴拉干与巴德日拉图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巴拉干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巴德日拉图给付赔偿款83869元。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巴德日拉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刑初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