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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5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25139号原告:吕某某,女,199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程治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事后虽经双方父母协调,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16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春节时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双方婚前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双方的矛盾升级,经双方父母协调,被告出具保证书,但之后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2016年4月被告离家,双方正式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后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严重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且被告自2016年4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无任何音讯,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另因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琪人民陪审员  江梅娟人民陪审员  方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