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虞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476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法定代表人:虞秀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虞秀芬,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林飞云,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飞,男,1977年2月8日出��,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系虞秀芬丈夫、林飞云哥哥。被告:涂云飞,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农商行)诉被告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公司)、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惠耘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椒农商行委托代理人沈阳、被告丰盈公司、虞秀芬、林飞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飞到庭参加诉讼,涂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椒农商行诉称:2015年3月30日,丰盈公司与全椒农商行签订最高���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丰盈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全椒农商行借款890万元,到期日2016年4月1日,约定年利率9.3%。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为丰盈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保证人均未偿还,故诉请判决:1、丰盈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9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年利率为9.3%,逾期年利率为13.95%);2、如丰盈公司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判令拍卖丰盈汽车抵押的房地产,则以其抵押的房地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其承担。丰盈公司、虞秀芬、林飞云对全椒农商行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辨称企业遇到困难才未能还款的。涂云飞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丰盈公司与全椒农商行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丰盈公司以其全房字第××号、全国用2007第XXXX号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对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发生的主债权89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次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机关颁发了全他字第20××67号房地产他证。2015年4月1日,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与全椒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丰盈公司89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2015年4月1日,丰盈公司与全椒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90万元购标准件、铝锭;年利率为9.3%,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止;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到期后一次性还本。签约当日,全椒农商行即制作了借款借据,发放了贷款。后丰盈公司结息9957.17元,截止2016年4月1日期满,尚欠本金890万元、利息838594元未能偿还。全椒农商行催要无着,诉讼到院。以上事实有全椒农商行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清单(以上均为复印件)等证据佐证;经本院审查,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系双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全椒农商行依约向借款人丰盈公司发放了贷款,而丰盈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丰盈公司以其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全椒农商行关于返还借款并依约支付利息、罚息,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由于本案债务人丰盈公司的债务既有债务人的物保又有第三人的人保,故保证人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只对全椒农商行实现丰盈公司抵押房地产优先受偿权后未足清偿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涂云飞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90万元、利息838594元,并自2016年4月2日起以8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能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处置其全房字第××号、全国用2007第XXXX号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对上述第二项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050元,由被告滁州市丰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虞秀芬、林飞云、涂云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