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普某某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25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禄丰县妥安乡。被执行人:普某某,女,彝族,1962年07月08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住禄丰县妥安乡。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普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据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禄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普某某应支付杨某某2016年度抚养费2100元。现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禄民初字第918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晋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