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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9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甘坤与佛山市南海伟轩酒类商行、王泽薇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坤,佛山市南海伟轩酒类商行,王泽薇,秦皇岛法威士葡萄酒庄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409号原告:甘坤,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卢扬杰,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伟轩酒类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大发市场中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2601227438。经营者:王泽薇。被告:王泽薇,女,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秦皇岛法威士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葡萄酒产业聚集区柳河山谷(卢龙县)酒镇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91351498M。法定代表人:杨华。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泳强,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原告甘坤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伟轩酒类商行、王泽薇、秦皇岛法威士葡萄酒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坤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