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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宫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宫某,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宫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200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2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杜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