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在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在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988号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新区河北街林业新村八号楼一单元。法定代表人:朱希胜,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仁。被告:李在德,民族不详,年龄不详,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在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