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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李林、李珩、朱志明、陈春梅与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李珩,朱志明,陈春梅,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89号原告:李林。原告:李珩。法定代理人李林。原告:朱志明。原告:陈春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向绪林,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彬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林、李珩、朱志明、陈春梅与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林、李珩、朱志明、陈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近亲属朱海霞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参加医疗损害处理的误工费、参加丧葬活动的误工费等损失合计382753.5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经过对原告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和《关于被告诉讼主体的说明》进行审查,本案尚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没有参加诉讼,因此,原告现据以起诉的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将发生重大变化。原告可在重新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林、李珩、朱志明、陈春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 亮审 判 员  孔源源人民陪审员  丁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