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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范平贵与马正学、姜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平贵,马正学,姜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范平贵,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住昆明市。被执行人:马正学,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姜慧,女,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住昆明市五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范平贵与被执行人马正学、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