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4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宽甸博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博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4765号原告宽甸博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萍,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博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博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哲双代理审判员 张 扬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英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