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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德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终40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德君,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现住漳浦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陈德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闽0623刑初362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陈德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德君退赔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德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德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德君在本院审理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德君撤回上诉。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红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蔡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少鹏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