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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秋明与沈方勇、石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明,沈方勇,石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9499号原告:陈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旻、秦秀琴,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方勇。被告:石云秀。原告陈秋明与被告沈方勇、石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明委托代理人秦秀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方勇、石云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3万元;2、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沈方勇是朋友,沈方勇因生意需要于2014年6月12日、2014年10月29日共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在2015年9月底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所以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沈方勇、石云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沈方勇向陈秋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有沈方勇向陈秋明借到人民币现金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计200000元整,用于生意资金周转。”2014年10月29日,沈方勇向陈秋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有沈方勇向陈秋明借到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整,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因沈方勇未归还借款,陈秋明起诉。另查明,沈方勇、石云秀于2002年8月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证明、银行转账凭证、婚姻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被告沈方勇、石云秀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沈方勇结欠原告陈秋明借款23万元,有借条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陈秋明要求沈方勇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于被告沈方勇、石云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沈方勇、石云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方勇、石云秀共同归还原告陈秋明借款人民币23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沈方勇、石云秀负担。该款原告陈秋明已预交,由被告沈方勇、石云秀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