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锡发、江锡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锡发,江锡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959号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秦潭湖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790162-4。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锡发,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江锡圣,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锡发、江锡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由原告安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