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芳与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甄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383号原告李芳,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6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告甄丽,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4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审理李芳与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主动与其联系,并愿意分期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芳负担。审 判 长 康 芳代理审判员 宋 飞人民陪审员 唐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