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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芳与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甄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383号原告李芳,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6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告甄丽,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4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审理李芳与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已主动与其联系,并愿意分期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芳负担。审 判 长 康 芳代理审判员 宋 飞人民陪审员 唐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