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泽龙。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邓双联。申请执行人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人民币3000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江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