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青岛诚日建机有限公司与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诚日建机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3民初3471号原告:青岛诚日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洪军,系青岛诚日建机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系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青岛诚日建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晓英、曲洪军,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配件款及工时费887962.34元及利息损失5197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1月26日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双方签订多份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挖掘机配件并维修挖掘机,原告提供了合格货物并按约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拖欠原告配件款和维修工时费未付,经多次催要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欠款本金887962.34元无异议,对原告的利息计算方式亦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计算的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4年1月开始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合同、设备维修合同十四份,原告向被告供应挖掘机配件产品,并为被告维修挖掘机,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验收合格,使用无质量问题,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挂账后付款。2014年4月10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993.3元、35800元;2014年6月5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277000元;2014年6月10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724元、9660元;2014年11月14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7525.6元;2015年1月15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94502元、19400元;2015年2月10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27774.3元;2015年6月3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2144元;2015年8月5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9166元;2015年8月14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10042.92元;2015年10月22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450000元;2015年12月2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1张,金额为9540.74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5年12月20日付款66310.22元,双方均确认欠款本金为887962.34元。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利息为51973元,被告认为原告计算利息标准过高,请求法庭依法裁减。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及本院庭审笔录为凭。本院用以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原告887962.34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关于被告抗辩的利息过高,双方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付款为“货到需方验收合格,使用无质量问题,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挂账后付款”,故原告的利息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明细附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诚日建机有限公司887962.34元。二、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诚日建机有限公司利息5197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9元,减半收取计680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680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倩 关注公众号“”